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3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彦荣。被执行人闫志会,男,生于1971年5月13日。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闫志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闫志会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0076.25元,并按每日5‰负担从2015年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302.00元,保全费1020.00元,均由闫志会负担。判决书生效后,闫志会未按期履行,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闫志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由闫志会于2016年8月15日前给付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款100076.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2.00元、保全费1020.00元、执行费1401.00元,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峰
审判员 李 顺
审判员 王建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