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3657号原告尹某某,住承德市滦平县。被告张某某,住承德市。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李金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退还原告10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
审判员 李金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