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2民初3657号

原告尹海莉诉被告张运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尹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3657号原告尹某某,住承德市滦平县。被告张某某,住承德市。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李金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退还原告10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

审判员  李金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