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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3133号

林亚伟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林亚伟,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133号

原告:林亚伟,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67754M。

负责人:杨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超,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艳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林亚伟诉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亚伟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亚伟承担。

审判员  周立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