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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更1531号

周观银抢劫罪、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观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1531号罪犯周观银,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以(2008)津法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观银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7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观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5月22日该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观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29日该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5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观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周观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周观银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观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观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 颖

审 判 员  王宗富

代理

审判员  唐代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