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2381号
原告:徐丽,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殷行一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列军,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殷行一村XXX号XXX室。
原告徐丽与被告李列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徐丽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丽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丽负担。
审判员 陈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礼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