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294号
原告: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药都大道1599号。
法定代表人:卢堆仓,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职业证号:13416201511934109。
被告:黄攀,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明丹丹,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攀、明丹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皖1602财保17号保全裁定,将被告黄攀名下皖S×××××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车户予以查封。
原告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攀名下皖S×××××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车户的查封。
审 判 长 丰灵芝
审 判 员 李献忠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