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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294号

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某攀、明丹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攀,明丹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294号

原告: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药都大道1599号。

法定代表人:卢堆仓,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职业证号:13416201511934109。

被告:黄攀,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明丹丹,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攀、明丹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皖1602财保17号保全裁定,将被告黄攀名下皖S×××××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车户予以查封。

原告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攀名下皖S×××××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车户的查封。

审 判 长  丰灵芝

审 判 员  李献忠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