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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执68号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阆中汇诚纺织有限公司、四川汇诚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四川简阳华新实业有限公司、秦玉兰、秦玉明、马楠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阆中汇诚纺织有限公司,四川汇诚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四川简阳华新实业有限公司,秦玉兰,秦玉明,马楠楠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10号。负责人史亮:行长。

被执行人:阆中汇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开发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张斌,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汇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阆水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何晓云,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千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蒋英,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城南十里坝。

法定代表人:秦玉兰,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简阳华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城南十里坝。

法定代表人:刘晏春,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秦玉兰,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秦玉明,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马楠楠,女,汉族,1985年7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441号执行证书,受理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阆中汇诚纺织有限公司、四川汇诚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四川简阳华新实业有限公司、秦玉兰、秦玉明、马楠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房管、车管、工商、国土、银行等部门后,本院对相关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全部进行了轮侯查封并将相关查封财产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对所有被执行人的轮侯查封财产均无处置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理

审判员 杨承杰

审判员 文 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