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孟某某诉杨某某人身赔偿纠纷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邯市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部分一案中,于2008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3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司法救助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邯市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为旗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