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924号原告高某,女。被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张继胜,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协商处理,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吕红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乔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