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特463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号同安公寓*单元**层***室。
法定代表人:薛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珍宝,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欧阳旭光。
申请人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欧阳旭光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岸劳人仲裁字(2015)第115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岸劳人仲裁字(2015)第115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万通光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雯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