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2528号
原告:林某,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丹阳镇桂林村澳中***号。
被告:程某,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丹阳镇桂林村澳中***号。
原告林某诉被告程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林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某负担。
审判员 林上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晶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