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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2528号

林某与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林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2528号

原告:林某,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丹阳镇桂林村澳中***号。

被告:程某,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丹阳镇桂林村澳中***号。

原告林某诉被告程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林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某负担。

审判员  林上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晶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