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科。被执行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329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杨科与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返还购房款105万元及利息、物业费1100元、电梯费552元、水电费540元;支付赔偿款75万元、诉讼费28400元等。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涉诉案件众多,已未正常经营,其财产在其它案件中已被查封;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342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小强代执行员 赵睿光代执行员 陆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易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