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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29号

平泉县国土资源局与XX勤行政处罚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泉县国土资源局,XX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29号申请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XX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山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