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29号申请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XX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山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