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6民初185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被告路某某,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巩昊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