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639号
原告: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
负责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殿胜,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智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 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