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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8639号

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639号

原告: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

负责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殿胜,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智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 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