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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3287号

王六保与山东兴仓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六保,山东兴仓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3287号原告王六保,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林宏,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兴仓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30620-5,住所地汶上县寅寺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杨光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六保与被告山东兴仓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六保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六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六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六保负担。

审判员  苑来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