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3民初9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280号。负责人邓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连明,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被告李大平,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立民,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与被告李大平、李立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于2016年8月15日以贷款已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以贷款已还清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彭 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艾文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