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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7398号之一

XX敢与被执行人王见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敢,王见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敢,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郸城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见领,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郸城县,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XX敢与被执行人王见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冻结了申请执行人XX敢名下用于担保的招商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龙城支行、账号、金额:50000元)。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原担保财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XX敢名下用于担保的招商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龙城支行、账号、金额: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