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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235号

毕云峰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毕云峰,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35号

原告:毕云峰,男,汉族,个体。

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凤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毕云峰诉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毕云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陆首才

审判员  徐凤春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梅桂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