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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411号

杜某某与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411号申请人杜某某,女,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关于杜某某诉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某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杜桂萍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687.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宋某某已将义务履行完毕,2016年8月16日申请人杜某某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杜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建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爱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