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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9036号

于贵华与李继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贵华,李继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036号

原告:于贵华,女,汉族,1954年8月13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李继堂,男,汉族,1956年1月28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贵华与被告李继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贵华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忠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