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036号
原告:于贵华,女,汉族,1954年8月13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李继堂,男,汉族,1956年1月28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贵华与被告李继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贵华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忠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