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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6085号

郭巧蒙与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巧蒙,王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6085号

原告:郭巧蒙。

被告:王建明。

原告郭巧蒙为与被告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巧蒙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巧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巧蒙负担。

审 判 员 张灵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