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6085号
原告:郭巧蒙。
被告:王建明。
原告郭巧蒙为与被告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巧蒙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巧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巧蒙负担。
审 判 员 张灵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