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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3152号

彭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邓某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川0114民初3152号原告彭某,男,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邓某,女,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鲁小莉,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袁玉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某要求解除与被告邓某的婚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与被告邓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彭毅玲随原告彭某生活,被告邓某不承担婚生女彭毅玲的各项抚养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四川新怡家具有限公司原告彭某所占股份50%由双方平均分配,各占25%,被告邓某享有的股份不享有公司的经营权及利益分配权,如公司有负债由原告彭某自行承担,原告彭某每月30号前固定支付被告邓某1000元,该款支付期限为四川新怡家具有限公司注销时止,被告邓某自愿放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原告彭某2013年3月7日向被告邓某借款40000元,由原告彭某当庭支付100000元给被告邓某,上述借款的权利义务均已了结完毕。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玉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