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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6491号

谢国珍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国珍,刘化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6491号申请执行人谢国珍,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化雨,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关于申请人谢国珍与被执行人刘化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35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化雨名下的存款。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以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刘化雨所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焦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