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孙杰。被执行人黄书杰。本院(2016)鄂0683民初150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书杰XX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勇
审判员 郭群青
审判员 肖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祥涛 来自:
孙杰申请黄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孙杰。被执行人黄书杰。本院(2016)鄂0683民初150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书杰XX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勇
审判员 郭群青
审判员 肖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祥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