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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843号

孙杰申请黄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杰,黄书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孙杰。被执行人黄书杰。本院(2016)鄂0683民初150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书杰XX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勇

审判员  郭群青

审判员  肖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祥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