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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1781号

高雪与长春龙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雪,长春龙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781号原告高雪,男,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高春林,男,1954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龙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长春市高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郊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宾。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雪诉被告长春龙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长春市高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回原告高雪。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立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