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洪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董事长。
原审
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园丹晨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傅洪星。
原审
被告: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宗泽北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陆考福。
原审
被告:浙江可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秋实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季忠民。
原审
被告:傅洪星。
原审
被告:陈海娟。
原审
被告:季忠民。
原审
被告:陆考福。
原审
被告:方秋桃。
上诉人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8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在义乌市,且上诉人住所地在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据此本案应由贷款人住所地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朱展望
审 判 员 郑永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盛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