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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4500号

原告姜涛与被告鲁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涛,鲁怀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4500号原告姜涛,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鲁怀林,男,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庙后村,村民,住该村。

原告姜涛与被告鲁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8月16日,原告姜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姜涛负担。

审判员  栗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