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083号
原告:万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光,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三,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道荣。
被告:叶碎丽。
原告万文杰与被告黄道荣、叶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26日至2014年12月4日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计算,2014年12月5日起以本金1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8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道荣持有的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4%的股份予以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以200万元为限,并提供了担保,本院审查后,裁定对被告黄道荣的上述财产予以冻结。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于2006年4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6日,被告黄道荣向原告借款150万元,被告黄道荣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后,被告黄道荣于2014年1月25日偿付原告利息40万元,同年11月24日偿付利息25万元,12月4日偿付利息15万元,本金10万元,2015年2月15日偿付利息5万元,余欠本金140万元及自2015年1月17日起的利息至今未还。另查明,原告因本案公告送达需要支付公告费2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道荣、叶碎丽应共同偿还原告万文杰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1月17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86元,公告费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86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朝方
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