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许永亮。
被执行人: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孙庆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191790.7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被执行人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土墩塘村的土地使用权已依法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录入失信系统。现被执行人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2191790.75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9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陈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周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