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2374号
原告:宋远虎,男,生于1969年11月15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王德伟,男,生于1984年9月2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被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被告:李志安,男,生于1976年9月13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现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远虎与被告王德伟、李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王德伟因涉嫌诈骗罪正在审查起诉阶段,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将会对本案处理结果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谭淑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简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