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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2374号

宋远虎与王德伟、李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远虎,王德伟,李志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2374号

原告:宋远虎,男,生于1969年11月15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王德伟,男,生于1984年9月2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被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被告:李志安,男,生于1976年9月13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现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远虎与被告王德伟、李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王德伟因涉嫌诈骗罪正在审查起诉阶段,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将会对本案处理结果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谭淑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简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