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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4688号

赵连超与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连超,赵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688号

原告:赵连超,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赵伟,男,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赵连超与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超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原告赵连超负担。

审判员  马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