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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1700-1702号之一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项显兴、广州市劲冠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170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项显兴,广州市劲冠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700-1702号之一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朱宇文、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显兴。

被告:广州市劲冠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一村钟屏岔道39号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项显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项显兴、广州市劲冠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三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三案受理费共651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梦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雪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