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700-1702号之一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朱宇文、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显兴。
被告:广州市劲冠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一村钟屏岔道39号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项显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项显兴、广州市劲冠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三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三案受理费共651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梦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雪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