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申6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孝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允新,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慧玲,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金润,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全福,男,回族,1964年4月1日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文英,女,回族,1970年8月5日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军,男,回族,2015年6月29日生。
法定代理人:马小花,女,回族,1995年6月8日生,系贾军之母。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生祥,男,1985年2月28日生,回族。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拉萨恒通汽车运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小东,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然,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闫允新因与被申请人贾全福、马文英、贾军、贾生祥、拉萨恒通汽车运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闫允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韩 锐
审判员 周志华
审判员 张语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智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