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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更1445号

张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张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445号罪犯张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沧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2021年1月21日止)。

被告人张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以(2008)冀刑三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建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2年4月28日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4年10月14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张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四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完备,材料真实,程序合法,罪犯张建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四次,被评为2014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柳村、仇明及罪犯证明人段杰昌、郭红稳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鉴于剩余刑期已不足报减刑期,故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王春利

代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