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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7民初975号

山东天利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天利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827民初975号原告山东天利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祁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被告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静县。法定代表人何齐书,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利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利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天利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颖

二○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