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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951号

于会军与李志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会军,李志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刘敏,乞某,乞同胜,宋福霞,王浩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951号

原告:于会军。原告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辩论等事宜。原告

委托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志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路名苑小区。负责人刘敬国,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敏。

被告:乞某。

法定代理人:刘敏,系乞某之母。

被告:乞同胜。

被告:宋福霞。

被告:王浩成,个体户。

原告于会军与被告李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于会军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于会军负担。

审判员  孟庆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岳东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