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3执143号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县鸿力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县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型钜。委托代理人杨永华。被执行人华县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建立。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怡馨英华小区10号楼有两套预售房(504、704),本院结合另两个执行案件,依法对这两套预售房予以查封,并委托评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3执1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宽良

审 判 员  冯继忠

代理

审判员  李根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仲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