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型钜。委托代理人杨永华。被执行人华县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建立。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怡馨英华小区10号楼有两套预售房(504、704),本院结合另两个执行案件,依法对这两套预售房予以查封,并委托评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3执1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宽良
审 判 员 冯继忠
代理
审判员 李根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仲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