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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286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胡中伟,许昌大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五金机械工业区五金东路2号。被执行人胡中伟,男,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许昌大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226号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申请胡中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魏民一初字第5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于2016-2-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魏民一初字第530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新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