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198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流中路*号*号楼*单元***户。委托代理人曾邵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49号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熊德祥。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周丕海于2016年8��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丕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
代理
审判员 龙 峰
代理
审判员 潘 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 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