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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4975号

吴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975号

原告:吴某,居民。

被告:崔某,1966年1月10日,居民。

原告吴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吴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佳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