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拴峰,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恒,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
上诉人陈拴峰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2民初111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原告刘晓恒住所地在开封市××区,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姬 凯
审判员 苏 芳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韶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