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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6)湘11执33号之一

(20l6)湘11执33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杰、永州中农银杏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顺柏、王琪、鲁源自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陈杰,永州中农银杏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顺柏,王琪,鲁源自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l6)湘11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

负责人:郑泊清,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杰。

被执行人:永州中农银杏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漆国生。

被执行人:陈顺柏。

被执行人:王琪。

被执行人:鲁源自成。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与陈杰、永州中农银杏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顺柏、王琪、鲁源自成借款合同纠纷的本院(2015)永中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了(2016)湘11执33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永州中农银杏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双牌县工业园大道南侧房产证号为:双房权证泷泊镇字(2010)000000309号、双房权证泷泊镇字(2010)000000310号、双房权证泷泊镇字(2010)000000311号、双房权证泷泊镇字(2010)000000312号、双房权证泷泊镇字(2010)000001546号、双房权证泷泊镇字(2010)000001547号,土地证号为:双国用(2011)字第0002**号房地产。现该查封冻结的房地产在协调处置当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院(2015)永中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中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协调未果,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建辉

审 判 员  蒋跃兵

代理

审判员  阳少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成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