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506号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董事长。住所地夏津县。被告周圣锋,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杨彩霞,女,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系周圣锋之妻。被告张士海,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曲修国,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圣锋、杨彩霞、张士海、曲修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殿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