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执521号

赵起越与马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起越,马振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赵起越。被执行人马振波。申请执行人赵起越与马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原告周晓辉欠款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伟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关 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