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赵起越。被执行人马振波。申请执行人赵起越与马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原告周晓辉欠款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伟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关 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