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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583号之二

杨晓春与陈卫兵、陈道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晓春,陈卫兵,陈道庆,陈红美,黄冬明,黄国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5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晓春。被执行人陈卫兵。被执行人陈道庆。被执行人陈红美。被执行人黄冬明。被执行人黄国成。关于杨晓春与陈卫兵、陈道庆、陈红美、黄冬明、黄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济民初字第0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陈道庆工资卡,被执行人黄国成已承诺2016年9月30日给付20000元,其余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济民初字第06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殷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