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6民初843号

张玉珍与刘孝弟、刘延庆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玉珍,刘孝弟,刘延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843号

原告:张玉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永宏,系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孝弟,男,汉族。

被告:刘延庆,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珍与被告刘孝弟、刘延庆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珍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珍负担。

审判员  乔正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