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刑更2107号罪犯苏玉祥,男,1982年9月1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回族,文盲,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定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苏玉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于2016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提出罪犯苏玉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
本院认为,罪犯苏玉祥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苏玉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20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强
代理
审判员 张敏娟
代理
审判员 刘明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