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曹某,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曹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曹某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某所有的位于十堰市郧阳区(原郧县)城关镇郧阳花园A区4幢3单元302室房屋一套的查封。
二、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红奎
审判员 贺兴涛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