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刑初41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6)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通过网上QQ聊天软件与高某联系,约定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2小袋冰毒。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与高某在本市未央区凤城一路与开元路丁字路口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冰毒2小袋(经鉴定,分别净重0.82克、0.86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之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唯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姚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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